何小姐:我5年前買了一套房改房,該房當時有房產證,但沒有國土證,因此當時沒有馬上過戶,不過業主把房產證留給了我們,我們之間也簽訂了購房協議(有證人但沒有公證)。去年我去補辦了國土證,但要求原房東來配合我過戶時,遭到了業主的故意為難,拖了一年多都沒有辦下來,我該怎么辦呢?
劉律師:購房協議是否有證人或經過公證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問題在于該協議本身是否有效。政策規定房改房必須要經過一定年限才可以上市交易,但區域不同規定年限不同,何小姐可去房管部門咨詢清楚,如果簽訂協議的時間符合房改房上市交易條件,那么既使沒有第三方公證,該協議也是有效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原業主如果不配合過戶,購房者也可以到法院起訴原賣方,要求賣方協助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如果賣方不執行,可直接持法院判決書到房管局去辦理過戶手續。
反之如果沒有達到規定上市交易年限,則該協議無效,雙方可協商處理,也可上訴法院,買方可以退還房屋并要求賣方返還原購房款,但中間造成的損失,則視雙方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