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質量
典型案例:去年9月底交房時,某樓盤“房頂和墻壁多處漏水,地下室一片汪洋,被挖出來的電線套管銹跡斑駁、腐蝕嚴重,下沉式庭院雨水倒灌……”小區內90余棟別墅幾乎沒有不滲漏的。開發商在給業主的公開信中就屋面及地下室滲漏等問題向業主作了道歉,由于施工質量差,總包單位已經被開發商清理出現場。
維權點評:近日建委出臺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控制要點》中規定,從今年3月1日起,全市全面推進新建住宅分戶驗收制度。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出現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復核發現驗收條件不符合相關規定、分戶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質量問題時,應終止驗收、責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組織驗收。違規驗收的將記入不良記錄或給予其他處罰?!耙粦粢或灐焙?,如果開發商的房子出現質量問題就會面臨整修,這樣就會出現延期交付的可能。如出現延期交付,消費者就有權根據相關規定要求開發商賠償。
2、收房流程
典型案例1:元月一日開始執行的《關于規范預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驗的通知》中明確指出要“先交房后收錢”,但仍有個別開發商為避免個別業主因小問題而拒絕收房,多數開發商不會輕易放棄“先繳費后給鑰匙”的收房方式,如出現業主不滿,解決的辦法就是讓物業限時維修,還可接受退房。
維權點評:據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莊清忠(莊清忠博客,莊清忠新聞,莊清忠說吧)介紹,收房糾紛是房地產案件中比較典型的案件?!笆聦嵣鲜谴蠹覜]有搞清楚合同關系,開發商有意混淆合同中的買賣關系與委托關系。”此外,開發商在合同中對品牌產品配置玩文字游戲,也是導致收房糾紛的普遍問題。
在現實操作中,收房糾紛多數是通過物業及時維修或是免交幾個月的物業費解決,問題嚴重的最多就是退房。但合同中約定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也不過是萬分之二,加上房產升值和已經占用了購房人近一年的首付款,開發商把房子接回來根本就不吃虧。
“不過,今后購房人要是看房后不滿意拒絕收房,直至演變為因房屋質量而延期交房,這對開發商影響是很大的?!鼻f清忠分析道。
典型案例2:某別墅項目的業主劉先生(化名)收到開發商的規劃變更通知,自己購買的兩層別墅要被改建成6層板樓。按照當時的合同,劉先生只有兩種選擇,要么在15天之內退房,要么就同意變更。擅自改變原有規劃的開發商卻沒有明確的違約責任。
維權點評:廣大(北京)律師事務所莊清忠律師告訴記者,以往購房人對產品的規劃方案無從了解。開發商通過業主聽證即可變更建設方案,業主不同意就必須在15日內退房,否則視為認可。而開發商僅僅為違約向退房業主支付極少補償即可。今年啟用的新版合同要求房屋所在樓棟的項目建設方案必須包括在合同附件中。開發商向業主承諾的建設方案要和公示內容一致。這意味著今后開發商變更規劃首先要承擔明確的違約責任。同時,建委接到業主舉報核實后,可以責令開發商停工。開發商違規改變規劃不僅難度大,代價也將巨大。
3、變更規劃
典型案例:去年年底,某樓盤業主集體拒絕收房,因為發現開發商交房時“大片公共區域還是黃土露天,綠化、停車場和會所等配套設施都沒完工,根本不達標”。開發商認為,先前合同中有約定,只要取得相關部門“驗收備案表”就可以交房,證件都齊備所以并不違約。
維權點評:不少業主都曾遭遇過類似的情形。按照舊的購房合同條款,驗收備案就可以交房。今年年初我市啟用了新版購房合同,補充了關于配套需同步交付的條款,要求承諾并滿足房屋交付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其他設施達到的條件。北京市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陳旭(陳旭博客,陳旭新聞,陳旭說吧)律師表示,在新合同進一步落實配套同步交付規定的同時,政府也應提高竣工驗收標準、嚴格備案,從源頭上杜絕此類糾紛的發生。
4、物業管理
典型案例:前物業公司在撤離時,對300萬元左右的物業管理啟動經費既沒移交,也沒交代其使用情況和去向,海淀區健翔園業主對前物業公司的這一做法表示不滿。健翔園業委會將北京健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尋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維權點評: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秦兵律師認為,物管啟動性經費去向不明是很多小區存在的問題,也沒聽說哪個小區移交過物管啟動性經費,很可能是業主們不清楚這種情況導致的結果。《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也為業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根據相關規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啟動性經費由該居住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安費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給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蔽募幎?,該經費和大、中修費等費用要納入公共維修基金,并列入產權人賬戶名下。
5、延期交房
典型案例:開發商應在2007年10月31日向業主交房,當時熙湖小區內“水、電、氣等均已準備好,電梯、監控等硬件設備已開始運行,物業、保安、保潔等服務人員也已上崗?!钡_發企業之間互相扯皮,其中一方拒不辦理最后的手續,導致200多位小區業主至今無法入住。
維權點評:對于逾期交房違約問題,購房合同第十三條明確約定: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并于該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起7日內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二是不退房,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支付自合同交房日期起至實際交房期限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每日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二支付,開發商應將違約金支付給購房人,否則逾期按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支付罰息。
但合同中約定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也不過是萬分之二,加上房產升值和已經占用了購房人近一年的首付款,開發商把房子接回來根本就不吃虧。
6、無證售房
案例:2002年3月,劉女士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預售契約》。該預售契約約定:(1)劉女士購買開發商銷售的房屋一套,房價款總計54萬元;(2)該房屋交付日期為2002年12月30日。合同簽訂后,劉女士向開發商支付購房首付款17萬元(含訂金1萬元),并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獲得按揭貸款37萬元。2003年1月11日,劉女士按照開發商通知前去辦理入住手續,發現該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得知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劉女士遂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