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業主維權的個案和內容,從易到難,大致可以把業主維權的途徑分為以下幾種。
1、民主維權。業主之間的分歧和矛盾,應該通過業主之間的討論,采用民主集中的辦法,用民主決策來解決。為此,業主應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在住宅區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民主機制。這樣,既能形成強大的業主共同意志,又能支持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媒體報道渲染某花園業主委員會的一場風波,其實是實行民主決策的大演練,非常正常,對鍛煉業主的維權意識和技巧非常有益。事情是多數業委不同意和不滿意業委會主任的意見和主張,主任職務遭多數委員罷免和改選,這很正常。遭罷免的前主任不服,于是尋求業主的支持,在獲得10%業主聯名支持下,要求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改選業主委員會,這也很正常。最后的決定由花園的權力機構業主大會來決定,這就是通過民主來維護業主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爭辯的雙方難免會發生相互指責和申辯。廣大的業主正是通過這些指責和申辯來判斷誰是誰非,來決定自己的表決意向。
2、協商維權。如果涉及的是業主的公共利益,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與侵犯業主權益當事人(開發商、物管公司、個別大小業主、政府部門等)進行談判,協商解決業主權益受侵害的問題。協商維權的好處是直接,所化的時間精力成本較低,可以達到既解決問題又不傷和氣的局面。它的缺點是業主方面要做適當的妥協。協商維權要能成功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對相關法律、法理比較明白,處事比較開明,有尊重業主權益的意識。有些住宅區通過與開發商的談判協商,收回了被侵占的架空層和電梯間。有些花園通過通過談判協商,解決了個別單位業主占據綠化地等公共場所私用或出租經營的問題。協商維權成功的前提,是具有較好的行政和司法依法辦事的環境。如果行政和司法機關都不依法保護業主(群體)的合法權益,侵權當事人一般是不會通過協商放棄既得利益的。
3、行政投訴維權。業主在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想到的辦法是向政府有關部門部門投訴。這本來應該是業主維權的主要有效途徑。因為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就是保護城市居民的合法利益,就是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這是政府"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莊嚴承諾,是政府作為社會公權機構不可推卸的職責。而且,政府有足夠的資源、資料、權力、權威來解決這些問題。例如,居民反對在住宅樓下開餐廳、開汽車修理店等擾民商店的問題,環保部門應依法裁決處理。業主發現架空層被他人侵占出租牟利,規劃國土部門或住宅房屋管理部門應依法裁決處理。業主共有專項基金被侵吞挪用,住宅房屋管理部門應依法裁決處理。共有使用權宗地被侵占,規劃國土部門應依法裁決處理。開發商不移交會所、停車場,規劃國土部門應依法裁決處理,等等。如果政府部門能夠依法辦事,能夠認真研究和解決歷史遺留的諸多侵權問題,能夠運用社會公權保護廣大居民的合法利益,那么,社會糾紛的化解,社會穩定的維護,政府形象的建立,公民信任的恢復,都將得到很大的提升。可是,目前有些部門經常采取的態度是一拖,二應付,三推,四回避。這些部門對業主維權的冷漠和不作為,增加了業主維權的困難和"業主維權個案"的長期化。
4、司法訴訟維權。當協商談判和行政投訴維權都不能解決問題時,或當事人對行政執法裁定不服時,司法訴訟就是"業主維權"的最后途徑。司法應該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保護者。廣大業主居民自然把司法訴訟維權,看成是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最后武器。對于一個成熟的社會,多數的業主維權問題,可以通過協商談判和行政裁決來加以解決。如果大大小小的業主維權個案都要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說明通過協商談判和行政投訴的維權途徑無效。不過,現在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的事例很多,法院通過司法裁判解決糾紛的個案很少。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拒絕受理業主委員會的維權起訴。所以,目前業主維權的司法訴訟途徑是不通暢的。司法訴訟維權雖然是業主維權的最后途徑,但卻是最重要的維權途徑。因為司法訴訟途徑的不通,將放縱行政執法的不力和不公,鼓勵侵權當事人拒絕協商談判繼續侵占不當得利的意愿。
業主維權時代已經來臨,業主維權意識已經覺醒。但是,業主維權的途徑尚不通暢,業主維權的阻力仍然強大。社會應該用法律法規來關心和引導業主維權。因為,對業主維權的壓抑和挫敗,不僅是作為業主的城市居民的利益受損,而是社會正義的失敗,是政府"為公為民"形象的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