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試圖運用作者提出的程序理性的社會理論分析公民維權行動,實現對于作為社會現象的維權的理論反思。通過對維權的規范分析、程序分析、操作分析、學說分析,本文認為公民維權有助于形成中國民主憲政的多中心秩序即自生秩序。而公民參選乃是公民維權行動的一部分。
一、維權行動的產生
(一)維權行動的動力
維權行動與社會變遷的關系,其核心在于社會權力關系的變化,以及社會的規則與資源的變化。權力變遷,尤其是民間交往權力的崛起,是維權行動得以成長的根本原因。而民間社會的發育,以及互聯網作為公共領域的形成,是民間交往權力成長的兩個要素。[1]維權行動的產生根源于中國社會的變遷,即配置性資源與權威性資源的分布趨于多元,中國社會融入全球化過程使中國本土的特殊規則逐漸被普遍規則取代;公民的主體性基本建立,互聯網與真實民間社會網絡實現互動,逐漸打破城鄉二元社會的隔離;個體的生活機會發生變化:個人的自我表現機會大大增加。維權行動的動力來自人心中的正義,以及每個人生而具有的基本權利。[2]
(二)維權行動的力量
互聯網、媒體,與知識精英、民眾,為維權行動的三種主要力量。
維權行動已出現區域分化、階層分化和功能分化:地區分化表現在維權行動力量的不平衡發展:廣東、北京等地較快,而東北、上海江浙則相對較慢,而中部與西部則較慢,但各地區、各省并不平衡。階層分化體現在工人維權、農民維權、知識分子維權、弱勢群體維權的行動都已出現,如殘疾人維權等。[3]
有必要區分維權者與維權領導者,可以看出:維權者為大眾,而維權領導者的中堅力量為中等階層,即知識分子、中產階級和開明官吏,如李昌平等對于農民利益的維護。知識分子可能成為維權行動的領導力量。[4]
(三)維權行動的形式
維權行動的形式包括維權聲明、上訪、集會游行示威等。而抗議性自焚可視為維權行動的極端形式。
維權行動的隱喻包括中心與邊緣、局內與局外、隔離與溝通的關系。隔離體現在對于生命的分格治理,舊體制的戶籍制度、檔案制度都具此隔離的意義。隔離乃是官方強制的區域化,由此,在宏觀的社會隔離運作中,鄉村居民等被置于黨治秩序的城市中心之外、處于這一格局的邊緣。而微觀的隔離體現在:黨治秩序的區域化把天安門等若干區域劃為關鍵地帶,而示威與自焚可視為公民維權的區域化對于黨治秩序的區域化的抗議。自焚之火意味著公民個體希望與光明的徹底熄滅,其無可置疑地宣示了政權的合法性危機。自焚與拆遷的關聯,進一步表明了財產權作為基本人權,與生命權的內在關聯。個體對于身體與生命的完全放棄,與中國社會活著的人生哲學相對照,凸現了當下中國正義規則的缺失。[5]維權行動因此有打破社會隔離的意義。維權關注弱勢群體的權利,使社會的原子化、以及相互隔離逐漸打破,使社會良知逐漸覺醒。社會團結包括機械團結,與有機團結。維權行動有助于形成社會的有機團結。
可把維權行動分為三階段,即開局、中局和殘局,目前處于開局。維權行動可以分為三層次:即人身權利、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孫志剛案是人身權利,劉荻案、杜導斌案等為政治權利,乙肝歧視案等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二、維權行動的內在矛盾
在維權行動中,需要認真對待以下五個問題:
(一)政治與法律的關系
維權行動中對于司法的作用重視體現在司法外衣、政治內核,對于司法符號的尊崇使中國社會的正義底線得以逐漸建立。[6]中國的政治轉型過程,開始階段是政治大于法律,而維權行動實為以法律形式表現的政治行動。但需要明確的是,司法不能授予權利,而法律也只是肯定權利,而不是發現權利。
(二)名義規則與實際規則的沖突
維權行動是法治進程的假戲真唱努力,其意義在于用行動把名義規則逐漸轉變為實際規則,而法律是在行動中被懷疑、被修正、進而被信仰的。
(三)個案維權與群體維權之間的關系
維權行動中要處理個案與全局的關系,為此宜高度重視對于個案的制度建設意義的研究,把個案維權與群體維權結合起來。孫志剛案中民間博弈行動的誤區在于過多關注法律的事實,以及法律規范修訂,而相對忽略了違憲審查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四)外部規則與內部規則、普遍規則與特殊規則的關系
維權基本上是以外部規則改變內部規則,以普遍規則修正特殊規則的過程。世界社會對于中國的維權行動,因而有著重要的影響。這里涉及到法治的普遍規則與地方性知識之間的張力。
維權的法治原則,與中國從法治到民主的政治轉型路徑有深刻的內在關聯,值得深入探討。維權具有生成規則的功能,其與維權的法治原則相結合,使維權成為民間主導生成規則的過程,公民維權把法律從名義規則轉變為實際規則,從外部規則轉變為內部規則,從上層規則轉變為下層規則,從普遍規則轉變為特殊規則即地方性知識,使外來的資源轉變為本土資源。
(五)維權行動中的官方與民間關系:良性互動,還是惡性互動
維權行動的難題包括內部整合與外部動員的困難,以及維權行動中民間與官方的復雜博弈。維權對于民間社會的影響在于通過維權,公民個體的尊嚴獲得尊重、民主法治意識逐漸覺醒,維權是最切實有效的法治民主啟蒙。維權使公共領域的健康輿論逐漸形成,如互聯網與媒體的作用逐漸獲得正面的發揮。在維權行動中需要恰當處理與官方、民眾、互聯網以及媒體的關系,要理解并恰當運用國內輿論與國際輿論之間的張力,虛擬媒體與現實媒體之間的張力。
討論維權行動中的官方與民間互動,有必要把大陸的維權行動與臺灣政治轉型中的自力救濟運動相比較。首先,大陸的維權行動與臺灣的不同是,因為黨對人大的強有力控制,選舉很難成為大陸民主化一個有效的增長點;其次,大陸的維權行動表現出更大的自發性與分散性,因為大陸的政治轉型難度更大,維權受到更多因素的控制。[7]
三、維權行動的作用
吉登斯認為,“社會運動是旨在建立一種生活新秩序的集體性事業。”[8]維權行動產生于中國社會的轉型過程之中,而維權行動一經形成,就與中國法治秩序的演進之間存在著復雜的互動關系。程序理性論可能為維權行動提供理論支持。[9]公民維權當符合程序理性,即程序性、主體間性、實踐性、反思性和整體性。首先是程序性,即維權要遵守現行法律以及法律程序;其次是主體間性,即對于官方的平等態度,及友善態度,公民相互之間則是自由與平等的公民,且要加強官方民間的良性互動與對話,化解敵意與怨恨,公民之間也要加強溝通與交流,打破隔離與封鎖,促進愛與公義的實現;進而是反思性,即維權行動需要不斷通過反思自身的規則,以及事實而不斷進步;還有實踐性,即維權要符合中國社會的現實情況;最后是整體性,維權行動要協調好政治規則與法律規則的關系、名義規則與實際規則的關系、個案維權與群體維權之間的關系、外部規則與內部規則的關系、官方與民間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