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如何行使當家權利?通過長時間的耳濡目染,或者親身實踐,"成立業主委員會,再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廣大產權人和使用人行使權力"的道理,以及"入住率達到50%以上就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基本條件已被不少業主和準業主熟知。
可是,記者最近卻偶然得知,由建設部制定、現已報國務院審批的《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業主會的成立應當經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2 /3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從50%入住即可成立到須2/3業主書面同意,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臺階無形中加高了至少兩級。
這里有一個基本的邏輯關系--"50%入住"意味著小區只要入住一半,就可以準備成立業主委員會。
"2/3業主書面同意"則意味著成立業主委員會必須滿足以下充要條件:小區入住率至少要達到2/3以上,同時,這2/3的業主還必須家家有時間、有熱情關注社區建設,而且他們還能在一個相對固定的時間段內到一個固定地點簽署"同意"。
那么,這個充要條件有多少實現的可能呢?事實情況是,從第一位業主入住,到入住率達到50%,很多小區往往要經過半年甚至幾年時間。經過采訪與調查,我們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五個:
1. 新房,尤其是毛坯房,都有一個裝修期,這勢必推遲入住時間。
2. 業主出國、出差頻繁,或者房產已被出租,與業主聯系相當困難。
張女士是某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主任,一回憶起三年前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情形,她就無奈地搖頭。那次,為了通知業主,她和幾位熱心者在一周多內時間,每天晚上在24層樓中爬上爬下,挨家挨戶通知,可是,因為是外銷公寓,許多業主長年出差在國外,仍然有一部分人聯系不上。為此,她們幾個還自費打過國際長途,哩哩啦啦拖了近一年,才勉強湊夠人數(有的是通過書面委托)開了業主大會。
3. 目前,北京相當多的小區是分期開發的,即使某一個樓座入住達到比例,也仍不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4. 有些小區,即便全部竣工,如果銷售不暢,也會出現入住過少的情況,導致業主委員會無法成立。時下,北京確實存在首批業主入住六七年,房子仍只賣掉五六萬的情況;或者開發商是大業主,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小業主的權益也無法保障。
5.還有一個客觀情況是,業主個體是松散的,除非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發生尖銳沖突,許多業主由于工作繁忙,對社區建設沒有精力,或者沒有熱情關心,即使發生沖突,有些業主仍會棄權或袖手旁觀。
但從法律上講,任何人不能強迫自愿放棄權利的人去行使權利,當然,也不能因為某些人放棄權利而阻礙其他人行使權利。
均豪物業管理公司于慶新總經理在接受采訪時說,規定2/3的標準會導致業主委員會成立操作性太差。作為法規,不應在平衡一方利益的同時弱化另一方,否則,該法規肯定缺少適用法。
城市廣場業主委員會委員李坤女士說,現在達到50%的標準已經存在相當難度了,如果一定要規定2/3這個標準,無疑會延長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時間,而這將導致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積累更深,業主委員會成立后,也不好調解。
應該講,確實有個別業主委員會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出現過問題,但畢竟業主開始學會了運用業主委員會保護自己,我們不該因噎廢食。
《物業管理條例》是物業管理的根本性法規,關系到現在所有商品房業主和準業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因為將來所有小區都要實行物業管理,實質上是關系到所有城鎮居民的切身利益。如果真的實行了2/3的標準,業主的權利實際將會被架空,剛剛發育的物業管理市場也許會迅速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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