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擁有的產權超過全部住宅物業20%的,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時,其投票權及實際投票額按20%份額計算,超過部分不再予以計算。目的在于限制開發商利用其產權份額優勢控制業主委員會,使業主委員會能真正獨立發揮作用。問: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津貼數額如何確定?答:本著為業主減輕負擔的原則,業主委員會原則上不得領取工資,但考慮到委員有一定的勞動付出,可以適當領取補貼,津貼數額可按社會平均工資的10%進行計算。發放津貼的對象、數額應由業主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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