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區法院對該院2010年以來受理的499件物業糾紛案件進行統計發現,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的104件案件中物業公司勝訴的有99件,占95.2%,成為 “常勝將軍”。業主究竟為何敗訴?法官解析4大原因。
原因一
物業不是啥都管
法官說,在審理中發現,業主對物業服務的范圍非常模糊,只要在小區內出現的問題就歸咎于物業公司,因而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這是不合理的。比如,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的房屋質量問題、樓上漏水造成的鄰里糾紛問題、未簽訂財產保管合同而出現的丟失物品的問題等。在庭審中很多業主以此作為拒交物業費的理由,而這些問題并不屬于物業服務的范圍,因此很難得到支持。
原因二
錯拿物業當“被告”
實踐中,為業主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大多是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因此業主往往在主觀上認定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是一體的。
這種“建管合一”的物業管理機制導致業主將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混同。因此,很多本應由開發商負責的問題,如超期未辦理房產證等,都被業主歸責于物業公司,并采取拒交物業費的方式予以對抗。
法官提醒業主,這種行為不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還可能會因找錯“被告”而過了訴訟時效,使得日后難向開發商主張權利。
原因三
舉證不充分難勝訴
在審理中法官發現,業主的舉證能力相當薄弱。不少業主不懂得及時收集相應的證據,并將其固定下來。訴訟中,物業公司起訴的往往是上一年度的物業費,而業主在開庭時卻提供臨時拍攝的照片作為證據。由于照片反映的情況與物業公司起訴的時間段不符,故法院很難支持業主。
原因四
缺席審判于己不利
很多業主沒有認識到出庭應訴的重要性,認為出庭與否結果是一樣的。
法官說,在法院電話通知業主領取訴訟文書時,業主在電話中闡述不交費理由,以為電話說明與出庭是一樣的,還有的業主認為出庭很丟面子,更有人在接到傳票后,借口工作忙等原因逃避出庭。
實際上,業主不出庭不僅不利于法院通過調解解決雙方的矛盾,也損害了業主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