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李女士問:我是小區的業委會主任,有個業主認為公共走道是他們家買下的公攤面積,于是從他家門口到走道處用防盜門封上了,影響了其他業主的通行,我們該如何處理? 京華律師事務所馬傳貞律師解答:這個業主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對業主的這種行為,其他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以督促其限期改正,也可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督促其限期改正。如果這個業主在一定期限內仍然沒有改正,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對該侵權業主提起訴訟主張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本報記者張淑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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