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房屋被賣,租房人有權繼續居住嗎?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由此可見,租賃房屋被賣,租房人有權繼續居住。
2、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條件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過程中,租賃物被讓與或設定物權的,承租人對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或他物權的人,可主張其承租權,此即所謂對抗力。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我國《城市房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亦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因此,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物發生物權變動的,承租人依舊可以對新的受讓人主張租賃權。
3、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例外情形
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時仍存在例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據此可以得出,若是“先租后抵”的情形,依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但是,若是“先抵后租”的情形,無論出租人是否告知承租人租賃物已被抵押的事實,都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即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