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 法律責任
1、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房屋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約定并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
2、 出租前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一經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實現書面告之承租人。
3、 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用部分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協商處理。
4、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收取租金,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5、 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房屋出租人養護和維修房屋時,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
6、 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