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8月20日 網(wǎng)文
房屋租賃中,有2個“要命細節(jié)”不容忽視——為解約,房東惡意逃避收取租金買了房卻沒變成業(yè)主;急于賣房,卻賠了夫人又折兵;眼看著繳付房租到了最后期限,房東卻“蒸發(fā)”了……為什么會有這些窩心事?日前,在“市民與法”論壇上,市人大代表薄海豹律師提醒市民,房屋租賃中的2個“要命細節(jié)”不容忽視。
房客的優(yōu)先購買權(quán)市民王先生花費150萬元,買了一套二手房,目前,這套房子身價300萬元。可是,王先生不但沒能住進去,反而跟賣房人一起成了被告。原來,房子一直被賣房人出租。依照合同法,房東如果要出售房子,應(yīng)當事先征求房客的意見,因為房客依法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quán)。得知房屋已被賣掉,“沒了住處”的房客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原房東沒有履行告知義務(wù),王先生同時侵害了房客的“優(yōu)先權(quán)”。因此,這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結(jié)果,法院支持房客用150萬元買下了房子。然后,王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房東依照目前的房價,賠償損失。
提示:在這個案子里,房東沒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wù),造成了無效合同,王先生因此蒙受了損失;但房東也不是贏家,等待他的是賠償。
房租的繳付方式2003年,“非典”爆發(fā),商鋪價格暴跌,市民許先生以每天每平方米0.8元的價格租賃了一套商鋪,租期10年。如今,租價跟當時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語。
依照許先生跟房東的約定,到了付款期限,最遲不得遲付5天,否則,第6天就解除合同。今年付款時,許先生怎么也找不到房東。第6天,房東出現(xiàn)了,要求許先生如約解除合同。顯然,房東是在惡意逃避“5天期限”,許先生卻非常無奈。
提示:房客不能忽視一個細節(jié)——房租究竟怎么繳付,是“他”找“我”來取款,還是“我”找“他”去付款?如果沒有約定,由房客主動找房東繳付,此時,面對房東的惡意回避,房客應(yīng)當把房租“存放”到公證處,等找到房東,再由公證處轉(zhuǎn)交。這樣,房東再怎么“蒸發(fā)”,也跟房客的利益無關(guā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