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賃合同簽訂后的十五天內,由出租人持房屋租賃合同,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出租人應提交的文件:
(1)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2)出租人的身份證或出租單位的合法資格證明;(3)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4)委托代理出租的須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5)已抵押的房屋出租,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6)向境內流動人員出租和有房屋的,須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7)向境外單位或個人出租非外銷批租地塊上房屋的,應提交市房地產局審核同意的《涉外租賃申請表》。
2、承租人另須提交下列文件:
(1)境內個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2)境內法人須提交工商注冊登記證明。(3)境外人士須提交護照或回鄉證。(4)境外法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合法資格證明。
3、除提交上列文件外,并填寫房屋租賃登記申請表。主管部門受理房屋租賃登記申請后,應對當事人提交的租賃合同和有關文件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五天內核發《房屋租賃證》,凡不符合的,將房屋租賃合同等有關文件退交申請人。
4、領取《房屋租賃證》,即租賃合同生效日,雙方應履行租賃合同,如在履行過程中涉及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也應在15日之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崐變更或注銷登記。
5、房屋轉租應在簽訂書面房屋轉租合同之后,填寫《房屋轉租登記申請表》,并提交與出租相同的文件,主管機關一般在五天之內審核完畢。凡符合規定的,由主管機關在原《房屋租賃證》背面的轉租注記欄中加蓋準予轉租專用章后,把房屋租賃證的交還轉租當事人。
6、《房屋租賃證》作為房屋合法租賃的法定憑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凡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在兩年以內的,按合同實際租賃期填發《房屋租賃證》,合同租賃期超過兩年的,先填發有效期兩年,到期由租賃當事人持已登記的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證》到原受理登記的主管機關換發新崐的《房屋租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