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生前單位分配了一套房子(80年代分的,有使用權,沒有產權),在甲去世前四個月(2001年1月)由于其妹(簡稱乙)沒有房住,便將房借給乙居住(不收房租)。甲去世后(2001年6月去世),甲的單位找到甲的兒子(簡稱丙),對丙說:“房子是公房,甲死后單位不承擔房子的供暖費。要不然丙將房子的過戶的自己名下,自己交供暖費,要不然單位收回房子”。丙聽了這番話后,便將房子的一切手續都過戶到了自己名下(2001年10月完成的)。
今年春節前,丙找到乙對其說要將房子賣掉,請乙于3月1日搬出。但乙拒不搬走。無奈之下,丙將房子賣給了丁。以為這樣一來乙就搬走,但乙還是不搬。于是丁將此時起訴到法院,要求乙搬出。但法院的法官了解情況后卻說:這場官司丁輸定了。原因是:甲死時,房子由誰住就歸誰,所以房子是乙的。即便說房子是丙的,但乙是承租人,丙也應當把房子優先賣給乙,所以丙和丁的買賣無效。還說牽扯到新舊法律交替很難決計。案情基本就是這樣(丙就是我)。
請幫助解答。法官說的到底有沒有道理?
你院“關于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議簽訂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認為,至今對公有商品房屋管理全國尚無統一規定,因此,處理黑龍江省農村電話局、黑龍江省郵電器材公司、哈爾濱市房地局南崗區房管二所訴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分行駐哈鐵辦事處房屋買賣一案,可以適用“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房管二所與哈鐵辦事處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后,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