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是否全國通用?因我生父去世后,由他承租的公房該由誰繼續承租的問題,繼母現在告上法庭,我們不知咋辦,下面講講實際情況:生父于2002-3-12日去世,原住房屬公房,由我父承租。我弟弟一直隨父母居住。生母去世后,生父于2001-7-5與繼母登記了結婚。生父去世后,繼母占有了生父遺留的工資及單位發放的喪葬補助費等,而且,拒不承擔生父的一切喪葬費用,還轉移生父遺物等,我們子女及居委會找她協商解決,她拒不到場。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我們更換了大門門鎖。現在她上告法院,要求追回她的使用權。我在網上看到了你于2002-5-16的案例答復后,知道了有《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的法規文件,我們現在要求法院判與我弟的承租權,可法院說:他們只是調解不作判決,要我們去找房管局,房管局又說要法院判決。我們怎麼辦?另外,關于繼母只談“繼承”,拒不承擔“義務”的事情,法官又說:“與本案無關”,我們又該怎麼辦?【解答】1、《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僅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公有房屋的管理,如果該房屋屬于直轄市、市、建制鎮公有房屋,那麼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包括你繼母在內的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都可以要求續租,任何人都不應侵犯其他人的權利。2、就房屋的承租權,你們應單獨提起一個訴訟,和繼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3、就繼承而言,公房地承租權是不能作遺產處理的。可以先找房管局調解,調解不能,再向法院起訴。至于繼母只談“繼承”,拒不承擔“義務”的事情,應是另一民事法律關系。你可以看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