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得以同等條件優先于他人而購買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為:
1.須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 所謂"租賃房屋",應當是指出租人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符合《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試行)》中規定標準的房屋。
2.承租人須以"同等條件"表示購買。關于"同等條件"標準的確定,一般認為是指以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為"同等條件"。關于"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價款條件要等同,即承租人允諾支付的價款數額應等同于第三人在合同中允諾支付的價款。其次,關于價款的支付方式,也應等同于第三人允諾的方式。例如第三人允諾一次付清者,承租人不得主張分期支付。再次,"同等條件"還應包括其他交易條件的等同。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