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賃的含義是什么?
答:是指出租人以口頭或訂閱局面合同的形式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與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但旅館業的客戶出租和房屋場經營中的柜臺出租不屬于房屋租賃范圍。
2、房屋租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1)房屋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2)出租人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及經出租人授權的處分權人或委托代理人。(3)出租人轉讓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作為對價取得房屋使用權與收益權。(4)租賃的標的系不動產,屬于合同約定的特定物,在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及時返還出租房屋。(5)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3、租房前應當了解哪些情況?
答:(1)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住房,要看其產權證。(2)該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賃許可證》。(3)查看房屋的實際使用條件與狀況。
4、個人在承租房屋時,如何防范租房陷進?
答:(1)看出租房的產權證;(2)驗看出租人的身份證是否與產權證一致;(3)簽訂合同后,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5、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答: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下列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于違法行為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6、房屋租金由哪些部分構成?
答: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投資利息、稅金、保險費、地租和利潤等。
7、承租人是否能改變房屋用途?
答:承租人需改變合同約定的用途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還應當符合《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住宅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業主應當征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的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8、房屋租賃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由誰承擔?
答: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信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物業管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租賃合同
9、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1)審查主體資格;(2)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閱書面合同。(3)就辦理登記備案手續。(4)對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提前退租、續租以及其他影響租期的事項作出詳細約定。
10、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答:(1)當事人雙方的基本狀況。(2)房屋的概況。(3)房屋的用途。(4)交付日期。(5)租賃期限。(6)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7)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8)房屋返還時的狀態。(9)轉租的約定。(10)違約的情形以及違約金的標準或計算方法。(11)爭議的解決方式。(12)合同的生效。另此,還要以約定添附物的處理、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送達與通知等。
公房租賃
11、什么是公房租賃?
答: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法律行為。
私房租賃
12、私有房屋出租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出租私有房屋必須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產權必須明確。出租人必須是房屋所有人。共同有房屋出租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或委托書。產權不清、違章搭建或危險房屋、門窗不全缺乏安全設施、衛生條件差、出租人無合法資格或無管理能力的房屋不能出租。任何人不得直接將私有房屋出租全外國或港澳地區駐本市機構,必須由市房管機關指定的部門辦理代理租賃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