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介公司為過失付出代價
消費者金女士今年3月到松江區消保委投訴:她于3月2日通過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租賃了該公司掛牌出租的一處住房,現發覺收取房租的是二房東,且收房租后拿走錢款消失,投訴稱這是因中介公司不負責任而造成,要求退租該住房。經松江區消保委調解,該中介公司為消費者在房主處辦妥了續租原住房的手續,消費者表示接受。
點評:此案例中的房產中介公司是有過失的。該公司沒有查清前來掛牌出租房屋者的真實身份,既違反了規范中介經營業務的有關規定,又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根據國家建設部2001年8月15日發布的《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中介公司為此付出了相應代價。提醒從事這類中介業務的經營者應以此案為鑒,誠信經營,規范服務,以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房屋租賃中介公司為過失付出代價 房屋租賃中介公司為過失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