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租人
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
二 可以出租的房屋
出租的房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權應當已進行依法登記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二)已竣工但暫時還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權屬證明的也可出租:
(1) 集體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證》;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準建房文件;
(2) 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付款憑證;
(3) 單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4) 單位建造的構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5) 單位建造的臨時建筑,持有臨時使用土地批準文件、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在建商品房。
三房屋共有人和共有房屋出租
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有的房屋需要出租的,應當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同意出租證明應當明確表示同意房屋出租、授權其中一人或數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愿意受租賃合同的約束。
各所有權人也可以通過在租賃合同文本上共同簽字的方式表示同意出租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2)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 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4) 權屬有爭議的;
(5) 屬于違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7) 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 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10)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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