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7]388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們《關于對從事信貸、租賃業務的企業能否在虧損期間內計提壞賬準備金問題的請示》(滬稅外[1997]51號)收悉。關于從事信貸、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否在虧損期間計提壞賬準備金的問題,經研究,我局意見:在稅務處理上,允許從事信貸、租賃業務的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主要是保證該類企業在經營期內發生的壞賬損失可均衡的得以稅前扣除。因此,其在盈利期或虧損期均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及《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的有關規定計提壞賬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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