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中,每一套房子的建面、套內價格都要在合同中標明;沒有產權證的房子,不能拿來出租;開發商賣這套的預收款,不能拆東墻補西墻,用于其他項目的建設資金……
昨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開幕,審議了《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三審稿。結合二審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周朝東介紹了三審稿的修訂內容。
建面套內價格都要標明
這個法規審議中,有關房屋買賣的計價方式,到底是該沿用重慶人已習慣的“套內”,還是要改用包含了公攤在內的“建面”計價,曾引起了很多市民關注。三審稿繼續沿用了二審稿的規定。
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同時公布房屋的套內、建面等兩個面積、兩個價格,而且這些都必須一并寫入房屋買賣合同。
有購房者接房后測量房屋面積與合同中的面積不符,而公攤面積在計算和分配上不明確,往往給糾紛處理增添麻煩。
二審和三審稿都規定,合同雙方發生房屋面積糾紛,應當以房屋的套內面積、套內單價作為處理依據。
辦不下來開發商要擔責
好不容易攢錢買來的房子,卻辦不到房產證,或遲遲拿不到房產證,這樣的狀況在近幾年也出現過。
三審稿規定,拿出來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必須在商品房交付購買人使用后,及時為購房者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及時”有一個明確的時間限定,就是60個工作日,計時方式從開發商交付使用之日起開始。
購房者想要出售房子,卻因為開發商的原因,沒能及時進行房產權屬登記,導致不能交易。三審稿規定,因開發商原因影響房產證辦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將由開發商按合同約定的條件賠償;合同中要是沒有作約定,開發商除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購房者還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解除買賣合同關系。
違法搭建房屋不能出租
與二審稿相比,三審稿中,關于禁止進入租賃市場的房屋,從此前的6個大類增加至7個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