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雙方口頭商量好的但是房主不認賬怎么辦?
租房時最好要簽訂有期限的書面合同,這樣承租人的居住環境才能相對穩定,承租人的利益才有保障。合同法規定,租賃期6個月以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雙方僅僅是口頭協議,即使雙方曾經商量好了期限,如果產生糾紛后房主不認賬,法律也只能視之為不定期合同,此時房主就可以隨時主張解除合同,隨時可以要求承租人搬出,這對承租人是非常不利的。例如:李先生、郭女士就李先生的住房出租口頭達成了租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當時并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半年后,李先生因為嫌租金太低要求郭女士增加租金,否則退房。郭女士無奈之下想要尋求法律保護,但是在李先生否認口頭協議存在的情況下,又沒有書面協議佐證,法院只能視之為不定期合同,那么,郭女士的自身權益就很難得到保護。
三、租住了有問題的房屋怎么辦?
在現實生活中,承租人往往會發現承租的房屋經常有各種各樣缺陷,與房主事前承諾的居住條件不符,比如屋頂漏水,電話線、閉路電視線不通,沒有熱水供應等。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讓房主出錢解決,因為法律規定房主應當保證出租房的質量,并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業務。如果房主拒絕,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維修并由房主承當費用。當然,如果這個缺陷已經嚴重影響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關系,并且要求房主返還沒住期間的租金,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
四、承租期間房屋易主怎么辦?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賃期間買賣房屋,導致房屋產權人變更,東家換了,承租人仍然有權利根據已經存在的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繼續居住。因為根據我國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權變更不影響之前就已經存在的租賃關系,即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新的房主應當按照原來約定的租賃費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數額。甲、乙就甲的住房出租達成了租期為一年的租賃合同,但半年后甲將房屋過戶轉讓給丙,丙要求乙將房屋交付給他。此時,雖然房屋所有權人是丙,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是依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乙完全可以用原來與甲達成的租賃協議對抗丙,在一年的租期屆滿之后再搬走,丙也不得主張提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