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賣存有租約的房產時,租戶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業主未在簽合同前合理期限內通知租戶,就侵犯了租戶的優先購買權,一旦租戶起訴,業主就將需要向租戶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避免這種風險,業主應當如何解決租戶的優先購買權問題呢?
首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前通知租戶,提示其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具體說,應提前15天通知租戶。如果租戶在15天內未明確表示購買,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通知的方式最好是書面形式,并以快件形式寄往租戶自己提供的地址,以保留證據。
其次,通知的內容要明確,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關于交易條件的,包括與達成意向的買方商定的總成交價,稅費及傭金的承擔方式,定金、首期款及余款的數額及支付時間等內容;二是關于租戶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間及程序的,要求租戶如愿以同等條件購買應立即回復,并應在收函后15天內以同等條件與業主簽訂買賣合同以及交付定金,過期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如不購買應出具書面的《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
再次,通知期間業主最好不要同他人簽買賣合同,以防止侵犯租戶的優先購買權,除非租戶出具了書面的《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實在急賣的應當通過在備注中寫明“在通知租戶15天內租戶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追究責任”的條款來保護自己。
最后,通知到達租戶15天期滿后,租戶沒有來簽買賣合同及交定金的,可視為租戶放棄了通知中交易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業主可以以該條件或高于通知中價款的條件同他人簽訂買賣合同。但是,如果業主實際簽買賣合同時降低了交易條件特別是成交價的,則應再次通知租戶,以確保未侵犯租戶在新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否則,租客將可以要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或者因原房東向善意第三人出賣而無法實現時,租客可向原房東主張侵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