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出臺《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將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網律師解讀1:《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并本著鼓勵房屋出租的原則,對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作了重新規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于違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律師解讀2:要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等事項。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第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賃合同;(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第二十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北京網律師解讀3: 對實踐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況,《辦法》規定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對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內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況,《辦法》明確,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隨意提高租金。 北京網律師解讀4:《辦法》在《合同法》框架下,進一步明確了出租人的房屋維修及確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義務。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網律師解讀5:從側重保護承租人權利、穩定租賃關系的角度出發,根據房屋租賃管理的實際情況,《辦法》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等法律原則和規定也作了進一步細化。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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