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而且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而只能通過變更承租人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當然,拆遷補償款可以作為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和繼承,這是毋庸置疑的。前提是要準確確定拆遷補償款的歸屬。
在公房租賃糾紛中常常出現關于公房或拆遷補償款處理的家庭協議。家庭協議通常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簽署,主要內容是在公房承租人家庭內部就公房或者公房拆遷補償款的分配、“繼承”等問題達成的一攬子協議。關于家庭協議的效力,需要區別分析對待。涉及公房處分的部分,當然是無效的。但是,關于拆遷補償款分配的內容,如果沒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家庭協議關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約定可能實際上對某些家庭成員不公平,例如,本來無權分得拆遷補償款的家庭成員(沒有在拆遷公房中居住,并且有其他住房者)可能通過家庭協議取得拆遷補償款的份額,這對本來應當獲得補償的家庭成員可能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