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的拆遷補償,一直是拆遷工作的難點與焦點,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個人擁有房屋產權比重的日益提高,以及房地產二、三級市場的日趨活躍,租賃房屋的拆遷補償已成為拆遷管理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方面,拆遷租賃房屋需要將拆遷和租賃這兩種行政與民事法律關系相交織的行為統(tǒng)籌處理;
另一方面,在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還必須兼顧對承租人的安置。對于低收入家庭,還應從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角度多方考慮,穩(wěn)妥處理。
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
1、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2、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3、拆遷租賃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在規(guī)劃市區(qū)內(在規(guī)劃市區(qū)外的房屋拆遷除外)、與原房屋價格相當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具體補償安置要看各省市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