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減少二手房市場上的糾紛和投訴,有賴政府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監管,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除此以外,更需要二手房交易中的雙方誠信交易,不要占小便宜卻吃了大虧。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展,房地產中介行業也隨之發展壯大。2009年,臺州市場火熱,伴隨著交易量的大幅增加,二手房交易糾紛和投訴也層出不窮,虛假廣告、中介違章投機操作等問題時有發生。調查顯示,與中介機構打過交道的消費者,遇到過不誠信中介機構一次以上的竟占到40%。在全市消保委和工商部門受理的房地產投訴中,對中介的投訴也較多,主要是中介機構對房產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真實、中介服務費用過高等。
另外,消費者的誠信問題也是造成糾紛的原因之一。買賣雙方不信守合同約定,以及抱著僥幸心理撇開中介私下交易,也是近年來二手房買賣出現糾紛的重要原因。因為中介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的過程中往往缺乏對客戶的有效制約措施,客戶的“跳單”行為,讓中介機構的勞動付之東流。
要減少二手房市場上的糾紛和投訴,有賴政府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監管,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除此以外,更需要二手房交易中的雙方誠信交易,不要占小便宜卻吃了大虧。
案例一
買了二手房卻不能轉戶
2008年7月,臨海的羅先生在一家中介看到一套城東路北端小區的二手房。房屋建筑面積為81.89平方米,加上車棚20.3平方米,總價為41萬元。算下來,這個價錢還挺劃算,羅先生當即決定下單。7月5日,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當日付定金20萬元,另約定賣方必須保證房產權屬清楚。
羅先生買了房付了定金,當然希望盡快轉戶,但房東遲遲不提轉戶的事。“定金已經付了一半,余款等貸款發放后再付清。但產權沒有轉過來,我也辦理不了貸款。”羅先生多次催促賣方去辦理房產權屬變更手續,但對方一拖再拖。羅先生感覺事有蹊蹺,去房管處了解后才知道,那房子房屋權屬系臨海市房地產管理處與賣方王先生共有,沒有經過房地產管理處同意,王先生根本無權處置該房屋。
羅先生感覺上當受騙,找到賣方要求返還定金。“對方每次都說房產權屬快要全部變更過來,叫我再等等。”羅先生等了幾個月,房屋仍不能轉戶,賣方又不肯返還定金。2009年1月4日,羅先生向臺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解除雙方房屋買賣轉讓合同,賣方返還定金2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8萬元。
王先生卻聲稱,羅先生在的時候就知道這房產是共有的。“簽合同時,房產證復印件對方也看到了,上面明確寫明是有共有權人的,當時這份材料也放在中介的,對方應當知曉。當時,他們家里內部意見不統一,是考慮到樓市低迷,才又不想買這間房子的。”王先生表示,根據合同規定2008年8月30日前付清房款,但羅先生沒有付清,所以是對方違約在先,合同不能解除。
“2009年3月16日我已經辦理了房產權書,3月30日前領取了土地證就可以過戶了。”王先生又拿出了房產證、契證。
“如果我知道這房子根本就不能轉戶,還會去買嗎?”羅先生指出房屋買賣合同上面明確寫出轉戶的時間是2008年8月30日之前。
仲裁委調查后發現,雙方在2008年7月5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房屋所有權人為臨海市房地產管理處承49.36平方米。共有人為王先生,其中王先生承32.53平方米,車房20.30平方米。2009年1月5日,王先生通過公開競價,競得上述房產中原由臨海市房地產管理處(代表人)名下的49.36平方米房產,并在2009年3月16日取得該部分房屋產權的權屬證書。王先生將不具有完全產權的房屋出賣,帶有欺騙性質,違約在先。
2009年9月,臺州仲裁委裁決解除房屋買賣轉讓合同,王先生返還羅先生房屋定金2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4萬元。另外,王先生還要支付仲裁費12540元。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