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租賃期限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土地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當事人對房屋租賃期限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系,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書面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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