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房屋承租人欠租的有效方式
張偉律師 江蘇南京衡鼎律師事務所 本文完成于2006年06月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出租人對承租人長期拖欠租金或遺留物品在房內棄房而去,往往不知如何用恰當的方法去處理。若是通過訴訟解決,漫長的司法程序,可能會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出租人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應以理性的方式,做到有理有據,這樣不但省時省力,而且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本律師在處理這類時,總結歸納有以下幾點,供大家參考:
1.在簽訂合同時,將可能會發生的事情盡量考慮周到,約定處理方式方法,如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是拖欠租金達多少個月以上或拖欠費用達多少元以上,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也可約定拖欠租金可用停水停電的方式催收;也可約定承租方棄置房屋不顧的情形,出租方有權封存、拍賣房內物品,等等。這樣,日后出現這樣情況,處理起來就有依據。只要這些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法令,都是有效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解除合同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按《合同法》第96條規定,一定要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到對方的手上,并留有證據。只有解除合同通知送到對方手上時,合同才算解除。
3.出租方采取停水、停電的措施,必須要有依據。因為根據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可以自由創設權利義務。合同的約定就是依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允許停水停電的或合同尚未解除的,則不能采取這種措施,否則,此舉是構成侵權的,到頭來就會“有理變成無理”,要賠償對方損失的。因此,這類措施不應濫用,運用要有依據,用得恰當。
4.要充分利用法定的標的物提存制度。合同法規定了標的物的提存制度,提存機關為公證機關。提存物品應依法進行,出租方千萬不能單方擅自處理房內物品,要處理房內物品時,務必要請公證處的公證員到現場進行物品提存公證。提存公證是法律認可的一種法律行為,可作證據使用。同時,要做好物品請點記錄,做好物品保管工作,以便將來物品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