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間,第三人對房屋進行侵害,承租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即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當第三人的行為影響到這些權利的行使時,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權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而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雖然,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也各有其行使范圍。但從實際的行使來看,房屋所有人對房屋的權利與承租人對房屋的權利有時是會有交叉的。因此,雙方的權利如何行使、協調一直都是比較有爭議的問題。我們認為,雙方的權利行使應當堅持如下原則:即雙方權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權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人已經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一方來,但不能另外單獨主張這部分權利。同時,對于所有權人的權利與承租人的權利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各自主張,另外一方不能主張屬于對方的權利。如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自己帶來的營業損失,所有權人就不能主張;同樣,第三人所侵害的權利是所有權人的權利,而非承租人的權利時,承租人也不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