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它權利義務,并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公安部制定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規定: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它合法證明、居民身分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年,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罰款。可見出租私人或單位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既要到房管部門,又林到公安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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