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盡可能防止房屋租賃糾紛的發生,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并非所有的房屋都能成為租賃的對象,有些房屋不能出租。
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取得所有權證的;( 2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 )權屬有爭議的;( 5 )屬于違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 )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 9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租賃雙方一定要按此規定確認房屋是否具有以上情形,如具有的,在上述原因未消除之前,不得租賃。
如果土地使用權人辦理了合法的報建手續,并且房屋已建成并經過驗收合格,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的,房屋所有人在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前將房屋出租的,其租賃關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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