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將原來的房間分隔成多個小間出租,房東可能將會受到最高3萬元的罰款。《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實施細則》(下稱“細則”)昨日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征集意見時間截至10月31日。
該細則所稱的居住房屋出租,指除賓館、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房屋供他人用于生活居住的行為。
細則對于分割出租行為進行明確規定: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提供的居住面積達到單獨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如果出租人違反上述規定,住建部門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 3萬元罰款。
這是對市場中將房屋分拆、隔斷,“化整為零”的群租行為進行明令禁止。實際上,住建部2011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就明確禁止將房屋隔斷出租。
《細則》還要求,房屋租賃合同期內,房東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對于在現實中普遍見到的“二房東”轉租房屋的情況,《細則》規定,“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在轉租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務站”。
房屋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務站報送租賃合同以及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承租人變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或停止租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送。
此外,出租房屋內居住人數達30人以上的,房東應指定或者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管理,報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備案,同時必須安裝“門禁加視頻”等監控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