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政發[2009]35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現將《棗莊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棗莊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及獨立工礦區范Χ內的房屋租賃。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繳付租金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棗莊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市中區、新城區駐地房屋租賃工作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
市房產管理局委托薛城區、山亭區、嶧城區、臺兒莊區、棗莊高新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屋租賃工作。
滕州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六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國土資源、物價、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各街道(鎮)居委會、村委會協助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租賃工作。
第二章租賃登記
第七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證》。出租人停止出租房屋的,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交回《房屋租賃證》,房產管理部門予以注銷。
第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九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賃登記申請書;
(二)書面租賃合同;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四)出租人為單λ的持單λ證明,個人的持居民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七)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條 房屋租賃申請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對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δ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δ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公有房屋由其單λ職工、職工家屬或者其他單λ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以承包費、管理費、利潤或者按照營業額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