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3月15日下發《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對天津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等內容。
辦法指出,天津市新建公租房應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套型建筑面積以30至45平方米為主,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并做好空間合理利用的潛伏設計。
在出租管理上,辦法限定,可以申請市內六區(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薊縣、靜海縣、寧河縣)、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包括:具有天津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周歲以上單人戶);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外地來津工作的無房人員。
文件稱,天津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照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和調整。而上述三種符合申請公租房的對象,承租公租房時,可享受政府給予的租房補貼。據稱,按照目前標準,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交納租金,租金的差額部分由政府補貼。
另外,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租賃期內,可根據屆時市發展改革委核定的租金標準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租期屆滿,經審核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續租期間租金按照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納。
對于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區房管局要如實記錄申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納入天津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申請人已取得申請資格的,要予以取消,并禁止申請人及其配偶5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申請人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要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該辦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廢止。
滬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