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二房東”手里租房子開餐館,真正的業主沒有同意轉租,不能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結果兩度遭遇工商罰款,并蒙受巨額損失
深圳商報記者包力
劉先生租房做餐館,與出租單位深圳某公司簽了合同后馬上就進行了裝修。試營業期間,工商部門以劉先生無照經營為由對其進行了兩次罰款,并責令停業。劉先生在去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時才發現,他的房子是從“二房東”手里租過來的,“二房東”不是房子的產權人。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辦不成,工商營業執照就拿不下來。餐館開不下去了,讓“二房東”深圳某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對方又不答應,劉先生無奈之下將深圳某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某公司
“違約行為”根本不存在
被告深圳某公司稱,簽訂合同后,他們按時向劉先生交付了出租房屋,劉先生將該房屋用于經營餐館,從開業至今一直正常經營。但由于劉先生長期拖欠租金、水費、電費、管理費及滯納金將近30萬元,嚴重違反了合同義務。是劉先生自己違約在先,他無權解除合同。劉先生指責深圳某公司的所謂“違約行為”根本不存在,請求法院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
深圳某公司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劉先生與深圳某公司簽訂的房地產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到主管機關進行登記,由于深圳某公司不能提供業主單位同意其轉租的書面證明,致使雙方不能辦理合同登記手續,直接導致劉先生不能申辦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并責令停止經營。深圳某公司的違約行為,使租賃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應該予以解除。
并且,合同解除后,劉先生應將承租的房地產返還給深圳某公司,并向該公司支付實際經營期間所欠的租金、管理費、水電費和中央空調費,劉先生不再承擔停止經營后產生的租金和管理費。深圳某公司應賠償合同提前解除給劉先生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按照餐館的室內裝修及財產的評估值,賠償劉先生的投資損失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兩次罰款的損失。
深圳某公司賠償劉先生的投資損失后,為公平起見,避免劉先生重復獲得賠償,餐館室內的裝修物及添置物歸深圳某公司所有。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解除劉先生與深圳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深圳某公司賠償劉先生房屋裝修和添置設備的經濟損失77萬余元及罰款損失 1000元,在賠償劉先生經濟損失之后,餐館內裝修物和添置物歸深圳某公司所有;劉先生向深圳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管理費和水電費及滯納金23萬余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深圳某公司不服,上訴到深圳市中院。深圳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解除合同,深圳某公司按照評估報告金額的80%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劉先生
解除合同,賠償損失100萬
法庭上,劉先生稱,他在與深圳某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后,就按照合同約定交了租賃保證金10萬余元和第一個月的租金5萬余元。此后,多次催促深圳某公司,要求到房地產租賃所辦理登記或備案,但對方借故拖延,致使自己無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和責令停業。
劉先生說,后來他到房地產租賃所了解,原來他租的房子是某銀行租給深圳某某公司的,而深圳某公司將房子再租給他,屬于再次轉租。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屋再行轉租。深圳某公司的行為因為違反該條規定,房地產租賃所才不予登記或備案他與深圳某公司的租賃合同。
不能辦理合同登記手續,就不能辦理營業執照,也就不能實現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因此,劉先生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深圳某公司賠償他投資損失100萬余元,違約損失13萬余元,并返還租賃保證金10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