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檢查、維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來承擔維修義務,否則出租人有義務檢查、維修房屋,保證房屋符合合同規定的用途。
對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屬設備,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
如果是因為出租人不及時修復房屋,沒有盡到檢查和維修的義務,從而導致房屋發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壞性事故,并且給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失的,出租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