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55條的規定.關于房屋的租金問題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住宅用房的租金,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政策。但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公民租賃房屋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用房,二是公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住房租賃行為。前者的房屋租金由當地政府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的坐落、結構、大小、層位、使用年限等分類統一確定,因而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簽訂的;后者則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共同確定的。
2、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就是說,對于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需要租賃房屋的,國家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都不對租金作出范圍的限定,而是完全交由市場決定。
3、如果房屋所有權人以盈利為目的,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交國家。這里的理由在于,所謂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53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即將該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與以出讓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權的區別有三點:一是不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二是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三是主要用作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正由于這樣的緣故,所以當以盈利為目的,需要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時,房屋所有權人就有法定的義務將租金中的土地權益部分上交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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