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所謂優先購買權,是指公民、法人在同等條件下,對于特定買賣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該項財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
什么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所謂優先購買權 , 是指公民、法人在同等條件下 , 對于特定買賣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該項財產的權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 , 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 同時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 , 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 。 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 , 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照此規定出賣房屋的 , 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