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私有房屋出租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出租私有房屋必須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產權必須明確。出租人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人。共有房屋出租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或委托書。產權不清、違章搭建或危險房屋、門窗不全缺乏安全設施、衛生條件差、出租人無合
問:私有房屋出租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出租私有房屋必須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產權必須明確。出租人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人。共有房屋出租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或委托書。產權不清、違章搭建或危險房屋、門窗不全缺乏安全設施、衛生條件差、出租人無合法資格或無管理能力的房屋不能出租。外國或港澳地區駐本市機構出租房屋,必須由市房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辦理代理租賃手續。
問:房屋租賃期間,因使用房屋而產生的費用,如水、電、煤和物業管理費等由誰承擔?
答: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和通信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物業管理費用,一般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問:承租人是否能改變房屋用途?
答:承租人需改變合同約定的用途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同時,還應符合《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即住宅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業主應當征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