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羅,大學畢業后留京工作。2005年9月,妹妹一家從家鄉過來投奔我,準備在此生活。在我的幫助下,妹妹一家租下了某小區的一套一居室,并與房主張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4年,每月租金為1 200元,每年一付,先付后租;在不損壞房屋主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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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羅,大學畢業后留京工作。2005年9月,妹妹一家從家鄉過來投奔我,準備在此生活。在我的幫助下,妹妹一家租下了某小區的一套一居室,并與房主張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4年,每月租金為1 200元,每年一付,先付后租;在不損壞房屋主體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但如果合同到期或在租住期間,承租人中途退租或因其他非出租人原因導致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則不能帶走裝修部分,裝修部分只能無償歸出租人所有。合同簽訂后,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隨后,妹妹就請裝修公司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支付了裝修費。
2006年6月,房主張某找我妹妹協商,聲稱已與他人達成意向,打算把該房屋賣給他人,要求與我妹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妹妹此時正有意購買新房,遂答應了張某的請求,但要求其對當初支付的裝修費用給予補償。張某表示拒絕,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請問:在房主張某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后,妹妹能否要求張某對房屋裝修費用予以引喉呢?
律師專線解答
羅先生,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您妹妹與張某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您妹妹對房屋的裝修是經過張某同意并在合同中約定過的,且對裝修的相關條款進行了約定。在張某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下,由于您妹妹并無過錯,故您的妹妹有權要求張某對不能帶走的裝修部分予以補償。
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3條第1款規定: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 也就是說,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對所出租的房屋進行裝修,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就必須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據您所說,張某同意您妹妹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但如果合同到期或在租賃期間,您妹妹退租或因其他非張某的原因使租賃的合同解除,您妹妹不能帶走裝修部分并無償歸張某所有。也就是說除了合同約定的上述幾個條件外,張某是不能無償取得裝修物的。而事實上,您妹妹是應張某的要求才提前結束租賃的,因此責任在張某而并非您妹妹,如果您妹妹不同意終止合同要求繼續承租,也是有法可依的。現在,您妹妹同意張某的要求,自然有權要求張某對其不能帶走的裝修部分給予適當補償。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在租賃期間的裝修費用如何承擔這一問題不太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承租人要想裝修房屋一定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則還要賠償房主損失。
經過出租人同意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當事人雙方可以先約定好裝修后的財產歸誰所有;如果出租人事后同意取得裝修后的財產,承租人可以將裝修后的財產折價轉讓給出租人。
法律鏈接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