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自幼喪母,父親一人拉扯我姐妹兩人長大。我姐妹出嫁后均搬出單過。但妹妹頂替父親的工作,進工廠當了工人。原先,父親居住的是單位的兩間公房,和單位簽有租賃合同。去年8月,父親病重,需要有人照顧,我便把父親接到我家中居
【問題】
我自幼喪母,父親一人拉扯我姐妹兩人長大。我姐妹出嫁后均搬出單過。但妹妹頂替父親的工作,進工廠當了工人。原先,父親居住的是單位的兩間公房,和單位簽有租賃合同。去年8月,父親病重,需要有人照顧,我便把父親接到我家中居住。一直到今,也就在此期間,我妹妹趁機背著父親,通過單位的房產部門,將上述兩間公房過戶到自己名下。我認為在父親去世前,我姐妹都不應分割該房產。既要分,也應該一人一間。請問我能要回屬于我的那一間房子嗎?如若我無權要,我父親是否可以單位要求重新租用該房屋呢?
【解答】
1、該房屋是你父親單位的產權房,并非是你父親的自有房屋。你父親對于該房屋只有承租權,沒在所有權。你姐妹倆均無權通過繼承分割該房產。
2、你父親對于該房屋的承租權是一種經濟權利。租賃期限內,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如房屋產權單位屆時要收回住房,也是實行該所有權的合法行為。
3、你妹妹在未告訴你父親的情況下,擅自將該房產轉由自己承租,其行為直接侵害了你父親對于房屋的承租權利,應予糾正。可以說是房屋產權單位與你妹妹是共同侵權人。他們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