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993年5月金某將兩間樓房出租給沈某居住,合同約定:租賃期間為5年。沈某搬來后,將原先的活動木樓梯改為水泥樓梯。1998年租賃期滿,金某要收回住房,沈某提出要將樓梯拆除,金某不同意。雙方為樓梯的所有權發生糾紛。請問,這樓梯該不該拆除?應該歸誰所有?
【問題】 1993年5月金某將兩間樓房出租給沈某居住,合同約定:租賃期間為5年。沈某搬來后,將原先的活動木樓梯改為水泥樓梯。1998年租賃期滿,金某要收回住房,沈某提出要將樓梯拆除,金某不同意。雙方為樓梯的所有權發生糾紛。請問,這樓梯該不該拆除?應該歸誰所有?
【解答】 金某和沈某簽訂的是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223條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的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處理。該規定第86條規定: 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這些規定和原則,爭議雙方應當友好協商,爭取將沈某的樓梯折價處理給金某。這樣既解決了糾紛,方便了生活,也減少了損失。如果雙方不同意上述處理,金某可要求沈某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沈某若拒絕拆除,金某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當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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