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有權要求擅自轉租人賠償損失嗎?
滬律網網友提問:2013年5月,我與劉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門面房一間,租期一年,用于做水果生意。合同簽訂后向劉某交納了一年的租金。2013年12月,李某找到我,告知該租賃房屋是劉某擅自轉租,現他已與劉某解除租賃關系,要求我限期搬離。無奈,我只有將待售水果低價處理。劉某不同意賠償損失。請問,我有權要求擅自轉租人賠償損失嗎?
滬律網律師回答:你有權要求擅自轉租人劉某賠償損失。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劉某應當為擅自轉租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其次,你租用劉某房屋,劉某收取租金,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但劉某在與你簽訂租賃合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告知其系租賃他人房屋的事實,導致房屋實際所有權人與其解除合同時,影響到你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劉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你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解除租賃合同并賠償經濟損失。
二、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達成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轉租行為作出如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可對轉租合同有效性作如此理解: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則視為出租人對轉租合同的追認,那么轉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租,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該合同的,轉租合同被撤銷,自始無效。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意見規定,當出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轉租的情況下,六個月內不提出解除合同或認定該合同無效,也視為其對轉租合同的效力進行追認。因而,如果在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六個月內,出租人未明確提出異議的,之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或認定合同無效將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三、承租房屋應注意哪些事項?
鑒于房屋轉租的特殊性,在此提醒大家在承租房屋時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事前了解房屋的相關的權屬歸屬情況,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房屋屬于轉租情形的,應事前征得房屋產權人的同意;
第三,轉租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限,應該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
法條參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最高院關于處理房屋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的具體處理意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