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將租賃的房屋對外轉租,請問是按租金全額還是按差額計營業稅、房產稅?請給出文件依據。
答:營業稅方面:
根據國稅發[1995]076號文的規定,關于轉租業務征稅問題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于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但并未提及具體的計稅依據,但各地已經規定了是按全額征收,例如冀地稅發[2005]37號、皖地稅[2005]76號;因此具體執行時,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房產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各地規定也不統一,大地稅函[2006]149號文規定,對轉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繳納房產稅;吉地稅發[2006]42號、皖地稅[2005]76號承租人轉租的房屋,按轉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減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額計算繳納房產稅。涉及執行時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