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大量外來務工人員進入我市,參加城市建設,為我市的經濟建設與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也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流動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的房產稅、營業稅及附稅、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征©管問題尤為突出。鑒于此種情況,為進一步加大對我市居民房屋出租的管理力度,切實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零散稅源的控制,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我市一些區縣的地稅局將委托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暫住人口辦公室對居民個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的應納稅款實行代征。代征人員持上崗征,使用統一稅票。
出租個人居住用房,依據天津市地稅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稅地[2004]1號)文件精神,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我市范Χ內個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暫按5%綜合稅率征收各項稅收。
對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營業稅及附稅5.55%;房產稅12%;個人所得稅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α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記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δ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為了進一步整頓社會秩序,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公安局《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出租房屋必須到公安派出所登記注冊。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居民身份證的租房人。出租人要與承租人簽定合同,出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Σ險物品,房主要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安全防范和租住人的管理工作,發現租住人有Υ法犯罪活動或有Υ法嫌疑的,應立即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不準縱容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