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消息: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了上海市個人非居住用房的出售、租賃行為的稅收政策。個人出售非居住用房,應全額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各種附加稅和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應全額征收5%的營業稅、12%的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
目前住宅租金收入稅率仍按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于2000年1月1日起執行的規定為準,即私有房屋租賃收入,統一按5%的綜合征收率納稅,對轉租和再轉租的租金收入,統一按2.5%納稅。
今后全市各區縣稅務部門將加強與房產交易部門、房產中介機構和社區的聯系,并逐步建立起信息反饋和憑個人發票或完稅憑證辦理權證過戶制度。通知明確非居住用房指辦公用房、商業用房、生產用房等非自己居住用房。
據統計,上海市商鋪、辦公樓的投資回報率一般高于住房,業內人士認為,隨著今后個人非居住用房稅收征收的力度逐步加強,投資者應該重新估算投資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