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8日,某花園B棟5樓F座的一租住戶想要搬出一部分家私。他千方百計聯系此時正在國外的業主,但就是聯系不上。按照管理規定,租住戶搬出家私,必須有業主的書面許可,而沒有業主的書面許可,管理處不予放行。急于搬出家私的住戶萬般無奈,找到管理處領導,懇請給以特殊照顧。
管理處的領導考慮,若簡單放行,恐怕損害業主的利益;若拒不放行,又會使住戶感到不便。于是鑒于租住戶只是搬出部分家私,提出了一個變通辦法:租住戶列出所搬出家私清單,并暫交與家私價值相當的押金,管理處做好記錄,并出據收取押金的收據,一旦租住戶能夠提供業主的書面許可,管理處立刻全額退回押金。這位租住戶覺得管理處的建議合情合理,便欣然接受。
時隔不久,該住戶拿到了搬出家私的業主書目許可。在到管理處換取押金時,還對管理處既對業主負責又為住戶著想的做法贊許有加。
點評:執行規章制度必須一絲不茍,但一絲不茍并不等于死咬住條條框框不放。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把握住規章制度的基本精神,把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