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愛車有“家”難回》后續報道
業主一方律師:物業無權“封門”
記者采訪被保安全程“監控”
時間:日前 地點:帝柏灣小區
日前,本報連續報道了帝柏灣物業“封門”一事,對此,業主孫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物業“封門”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約定條款,“這是無端剝奪了孫女士使用車庫的權利”。
記者到小區采訪接連受阻
日前,記者到帝柏灣小區采訪,在業主孫女士家所在的一樓大堂,物業保安趕來后,不允許記者拍攝大堂,把記者“請”到小區外面。
本報記者以會見業主為由,才進入了小區,但一直有一個保安拿著對講機全程跟蹤。在小區內,記者拐到了小區物業辦公處,但跟隨的保安攔在門前,死活不讓記者進去。在記者與之反復爭論后,恰好一位物業負責人從樓上下來,在獲知是記者后,這位負責人將記者帶到了物業的一間辦公室內,隨后到小區外去處理業主進車庫的事。
記者在拍攝孫女士停在停車場門口的車時,物業人員也過來進行阻止。他們的理由是:“停車場屬于小區機密設施,不允許拍攝。 ”
業主一方律師認為物業無權“封門”
帝柏灣物業“封門”的理由,就是依據孫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車庫臨時使用約定》的第二條款,即:“乙方同意在接到甲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手續始30日內辦理完畢相關銀行按揭貸款手續,逾期,甲方可委托管理公司暫停乙方該車庫的臨時使用權。 ”
孫女士表示,在銷售人員之前的承諾中,稱車庫可以貸款,才在合同約定了“30日”辦理貸款的期限。自己買車庫就是貸款買,現在開發商單方面說不能貸款,而且不解釋理由,這有些不講道理。
對此,孫女士的委托律師尚永海也認為,在這一條款上,只是約定了在辦理貸款過程中,若孫女士違規,物業可以暫停車庫的使用。但現在的實際情況是,開發商要求孫女士付全款,在全款買車庫的第三條款中,只約定了孫女士在60日內付清,否則視為違約,開發商有權解除約定。《臨時約定》的第三條款規定:“因客觀原因致不能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的,乙方應以現金方式支付此筆款項,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60天內付清,逾期,則視為乙方違約。 ”但對于什么是客觀原因,《臨時約定》中并沒有明確說明。
尚永海認為,目前情況是適用第三條款,但這中間并沒有約定物業可以停止業主使用車庫,可以說物業“封門”是“師出無門”。
另外,尚永海認為,物業停止孫女士使用車庫也是“早產行為”。他說,合同中約定,是孫女士在60日內未付清全款,才算違約,而開發商是今年8月3日下達的付款通知,9月16日即停止業主使用車庫,時間還不到1個半月。
在物業欲停止孫女士使用車庫的前一天,曾向孫女士送達了通知。對此,孫女士認為,物業送達通知,只能說明她接到了通知,并不能說明自己同意物業封車庫。
相關部門:誰是誰非應由司法部門裁決
大連市國土資源與房屋局物業管理處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正常情況下,物業作為服務部門,無權干涉業主車庫的使用。但帝柏灣小區物業停止業主進出停車場的門卡,是因為合同中有相關約定條款,屬于合同問題,已經超出了單純物業服務范疇,究竟誰是誰非,應由司法部門做裁決。 B04b
首席記者于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