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一:在暴風雨天中,因地面潮濕地滑,李太在住宅樓下的大堂滑倒摔傷。事后,李太向其住宅所在的物業管理公司提出了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要求。
案二:位于一大廈大堂內側的某餐廳的專用隔油池外溢,外溢的油污使大堂地面濕滑,大廈的一位年近60歲住戶朱先生在通過大堂時滑倒在地,送往人民醫院后經診斷為左股骨隆間粉碎性骨折,前后住院23天,共用去醫療費1.9萬元。為此朱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致使朱先生滑倒摔傷的直接原因是該大廈大堂地面的油污,餐廳對其專用的隔油池管理不善,致使油污外漏并造成原告的損傷,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責任。作為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大堂有妥善管理使之安全使用的職責,在該大堂地面濕滑時未采取及時、合理的清潔、防護措施,致使朱先生在通過大堂時摔傷,物業管理公司理應對朱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朱先生的損失是餐廳和物業管理公司共同過錯所致,各應承擔50%的責任且負連帶責任。
那么,業主、住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摔傷,物業管理公司要負責賠償嗎?
這些案例的責任歸屬適用于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是否要負責賠償的關鍵是看法律有沒有規定要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在共用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員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的這條特別責任條款規定的實質內容一是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二是有沒有“采取安全措施”,如果這兩點都有,那么,施工人員就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反之,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點,施工人員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住戶摔傷是由于物業管理公司員工在施工或作業造成的,例如拖洗地板引起的地面潮濕地滑,而物業管理公司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住戶或他人損害的,物業管理公司自然難以推脫賠償的民事法律責任。類似于案二的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在發生油污外溢后,就應該及時處理,采取包括清洗、設置警示牌在內的各種有效的安全措施,如果放任這種情況視而不見,那么,一旦訴訟法律,物業管理公司就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物業管理公司一定要經常反復告誡負責清潔衛生的員工,在每次拖洗地板的作業中,都必須攜帶“拖洗地板,小心地滑摔傷!”的警示牌,并將警示牌放在明顯的位置上,千萬不要因麻煩而省去警示牌的放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這條法律規定與我國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一致的,都包含有要“明確的警示”的法律要求,但這兩條法律規定相比之下,前者適用的范圍明顯遠遠超過后者,后者只是單指地面施工的過程,而前者則包括經營者銷售、服務、購買、使用的整個過程。
住戶作為物業管理服務的消費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如樓宇的出入口或洗手間等地方,由于地滑、行人多,比較容易發生住戶滑倒摔傷的事故,是否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則應視乎以下兩種情況而定:
第一種情況是:如物業管理公司已經在大堂或洗手間等容易發生住戶滑倒摔傷事故的地方設有警示標志或豎起諸如“此間路滑,小心摔倒”的警告牌,又或者已經采取了一些例如更換防滑地板或鋪塑料地氈等具體的防滑措施。那么,住戶不慎摔傷,物業管理公司也無需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而只是承擔改善設施、加強防滑措施的行政法律責任,可不作出任何賠償。
第二種情況是:假如物業管理公司并沒有在顯眼處有任何警示或提醒,也未采取任何的防滑措施,那么,物業管理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就不容易推卸,可能就要為住戶地滑摔傷而承擔醫療費等補償責任,除非是出于其他例如風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
為了確保業主、住戶的安全,防止突發事件給業主、住戶造成的傷害,規避不可預測的風險,建議物業管理公司最好購買公眾責任險,將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萬一發生因物業管理公司疏忽或過失行為而導致業主、住戶等其他人員利益受到損害時,也可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