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9月28日,曾某與萍鄉市安源區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曾某按照合同,支付了近14萬元之后裝修入住。曾某及周邊鄰居的物業管理由被告萍鄉市某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承擔。被告“二次供水”的幾臺離心式水泵恰好位于原告曾某臥室地板之下,水泵日夜不停地工作,發出的噪音超過了國家環保標準,嚴重影響了曾某的生活和休息。
該泵房的鐵門鑰匙是由被告保管,水泵的運轉、維護均由被告承擔,被告收取水費、物業管理費。曾某已向被告交納了相應的水費、物業管理費。
□斷案
噪音會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紛爭起因于加壓的離心式水泵,被告辯稱這些水泵是小區開發商所設置,但含水泵在內的供水系統均系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被告以水泵為開發商安裝為抗辯理由不成立。
本案被告雖非離心水泵的所有權人,但其對水泵行使了使用、收益的權能,故其有義務不對他人造成妨礙。被告二次供水的水泵等設備發出的噪音超過了國家環保標準,妨礙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據我國《物權法》第90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第92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之規定,被告應該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噪音污染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萍鄉市某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消除曾某住宅下方的離心式水泵的噪音,至達標為止。被告如果不履行,則委托環保部門編制預算、制訂并實施消除噪音的方案,所有費用由被告負擔。